援助律师释法明理解开心结
发布日期:2024-11-04 22:50    点击次数:165

武某平时靠在集市上出售小米为生。一天,武某在襄垣县某村集市因赶集抢位置,与靳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厮打在一起,武某将靳某腹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靳某的盆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另事发时靳某怀孕2个月,后在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武某刑事拘留,后襄垣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武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因武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相关规定,襄垣法院通知襄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武某提供辩护。山西君略(襄垣)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轲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武某,向其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和原委,并仔细听取其意见。被告人武某陈述,自己因赶集占位置的琐事与受害人靳某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发生了肢体冲突,并不知道靳某是孕妇,仅是轻轻打了其一拳,没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同时,在与武某沟通的过程中,马轲也了解到武某的一些疑惑,武某认为受害人靳某盆骨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也可能与靳某自身体质因素有关;被害人对武某也有辱骂、殴打行为,被害人的丈夫甚至拿西瓜刀打自己,武某在本案中也有受伤;武某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靳某的经济损失,但因自己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现在没有赔付能力,在判决执行完毕后会积极打工赔偿。

马轲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受害人靳某盆骨轻伤二级的损伤与武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武某量刑情节。通过被告人武某的陈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分析,靳某与武某发生争执后第二天入院治疗,入院时身体检查正常,没有明显异常,次日检查发现异常,后进行流产手术。经鉴定:靳某有明确的腹部外伤史;无习惯性流产病史;流产或早产发生在外伤后3日内。

综上所述,外伤性难免流产的认定难点在于腹部明确外伤史,及外伤史与流产的因果关系。经过分析案卷材料,马轲根据武某供述、靳某陈述及现场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武某对受害人腹部存在外力作用的情况,结合靳某的病例可以看出,靳某受伤后积极就诊并配合治疗,诊疗过程未发现不合理现象。关于武某提出的疑问,马轲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对其释法说理,表明武某承认自己存在殴打受害人腹部的行为导致靳某受伤,并于3日内进行流产手术,符合流产发生在外伤后3日内的鉴定标准。

庭审期间,马轲提供了武某所在村委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表示,武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一直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虽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其表示判决执行完毕后会积极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殴打他人腹部,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口角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援助律师通过与受援人仔细沟通,了解到受援人的家庭状况,对于受援人提出的疑惑,援助律师通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受援人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更好地教育了受援人,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报记者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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